海外华侨华人结婚如何获得中国领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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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 admin
图文来源: 
中国侨网

原帖 http://na.china-embassy.org/chn/lsyw/gzrzfw/t1352934.htm

  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 定 : “华侨 ” 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据2009年4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 “外籍华人 ” 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简称 “华人 ” 。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人员的民商事交往亦日益增多。其中,有关华侨华人在居住国、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及其婚姻关系的相互承认,在多数情况下,离不开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官员(简称中国领事)的协助。

  一、华侨办理结婚手续的具体做法

  (一)早期华侨为提倡节约而申办领事婚姻登记

  领事婚姻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 新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 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但其中没有 “领事婚姻登记 ” 的相关条款。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驻缅甸使馆向外交部反映:当地华侨为避免铺张浪费、提倡节约、简化结婚仪式,要求使馆领事部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经研究,外交部同意使馆依当地具体情况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这是新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最早记录。

  (二)当前华侨结婚如何获得中国领事协助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据此,从理论上讲,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了入乡随俗,实际上华侨通常向居住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对华侨而言,他们既可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 亦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

  1、如果华侨本人决定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且当地主管机关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其出具相关证明的, 中国领事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 ” 的公证手续,或者为其开具介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领事证明。其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明;

  (2)本人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的“无配偶声明书 ” ;

  (3)本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2、如果华侨本人愿意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其应符合如下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3)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其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证明;

  (2)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本人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3、如若华侨本人自愿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华侨本人应提供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上述证明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明(如华侨请他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 ) 经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 ” 等证明 ;

  (3)本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华人办理结婚手续的具体做法

  从理论上讲,华人同样既可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亦可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可为华人办理结婚登记。

  (一)如果华人本人决定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中国领事一般无须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二)如若华人自愿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本人需提供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为此,华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一样。

  三、婚姻关系的相互承认问题

  华侨和华人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办理的结婚证件或证明, 只要不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社会公共利 益 ,中国法律均予以承认。 当事人不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境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特别提示 :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华侨还是华人,如果他们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证件或证明需送至中国内地使用, 均应办妥当地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反之,假如他们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件或证明需送往居住国使用, 亦应办妥中国内地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后, 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免除认证的除外) 。

  (署名:任正红 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4月26日)